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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因霸王条款被查 这些条款需注意

发布时间:2012-07-17   来源:众车网   阅读次数:

众车团】讯(记者蔡颖辉)7月15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工商部门对汽车销售及维修行业中的“霸王条款”进行了专项整治,立案查处了6起4S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红谷滩区工商局副局长刘强告诉记者,根据消费者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近期在红谷滩一4S店内发现,该店格式合同内容上含有一部分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又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在该公司合同文本里第三项第一条有关“付款方式”条款里,有以下内容:如果乙方(购车方)欲解除本合同,则预付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售车方)所有。

“该条款只是列明了(购车方)消费者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没有指出售车方(经营者)因供不出车或违了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刘强说。

据悉,南昌市工商部门在对4S店合同格式条款整治中,共发现7条明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本报将这7个条款一一列出,并进行了点评分析,消费者应看仔细,今后对4S店的霸王条款大声说“不”。

试乘试驾时发生事故销售商免责

合同内容:试驾人应持有有效驾驶证,谨慎安全驾车,如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由试驾人承担全部责任。

违规分析:汽车销售商提供车辆给消费者试驾是其营销方式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销售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责任。消费者虽然需要对因个人过错造成的试驾事故承担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销售商通过设立这一格式条款将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汽车价格或配置发生变动,风险由消费者承担

合同内容: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配置和价格执行。

违规分析:消费者购车的价格或配置本应按合同约定的明确价格或配置执行,但上述格式条款却对汽车价格或配置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承担了应当由销售商承担的经营风险,同样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内容: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违规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格式条款中销售商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把厂方供货、运输等正常的经营风险列入“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其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

合同内容: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7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否则卖方有权没收买方给付的定金并将该车另行销售;如卖方不能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将定金返还给买方,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违规分析:首先,销售商违约时仅返还定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其次,按照上述格式条款的约定,消费者违约时要承担给付的定金被没收的违约责任,而销售商违约时却仅返还定金(不是双倍返还),实际上没有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双方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对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第三,销售商通过设立这一格式条款免除了自身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是一种典型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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